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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管理辦法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ExternalDefibrillator,以下簡稱AED):指經…
行政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項目,包含AED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