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署平均數」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全署平均數:自核定開始進修日當月之前一個月起算,並往前計算十二個月止,所在檢察署之全署每月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人數,為每股每月之平均數,再以十二個月之每股每月平均數總和除以十二之案件數。
    但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其在職或實際辦理偵查業務未滿十二個月者,以其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月份之全署每月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人數,為每股每月之平均數,再以其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之月份每股每月平均數總和除以其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之月數;核定開始進修日實際在職未滿一個月者,則以開始進修日當月之全署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人數。
    經法務部核准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應依核定期限執行,非經服務機關層報法務部核准,不得放棄或延期進修。
    延期之申請應於核定進修期限前一個月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無故放棄進修資格者,三年內不…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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