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平均數」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個人平均數:自核定開始進修日當月之前一個月起算,並往前計算十二個月止,各檢察署統計單位於每月月底所統計之尚未偵結案件(包含逾期未結之案件)數之總數總和除以十二。
但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在職或實際辦理偵查業務未滿十二個月者,則往前計算至其於所在檢察署到職或開始辦理偵查業務之月份,再除以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之月數。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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