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指依法立案或登記從事射擊運動之下列團體:
(一)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全國性運動團體。
(二)屬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會員之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屬國際聽障體育運動協會會員之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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