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偏遠地區學生: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並取得畢業證書。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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