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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偏」開頭
偏遠地區學生
「偏遠地區學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偏遠地區學生
: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並取得畢業證書。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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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
一定名額
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