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2.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特有之表徵,可資識別個人屬性之資料。
    包含生理特徵、行為特徵;生理特徵如指紋、掌紋、掌型、臉型、虹膜、聲音、靜脈等特徵;行為特徵如簽名、走路姿勢、行為動作等特徵。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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