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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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予儲存。三、辨識:指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錄存…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錄存及辨識其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於每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仍應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錄存及辨識。但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前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及辨識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審核前項申請時,發現…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二、臉部:應以臉…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應自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二十年。但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保存之個人資料,自其身分轉換為居住…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請求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後提供。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事後補送正本。基於國際間條約、協…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安全、監督或監控收容人及執行其他公務之軟、硬體設備。五、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特有之表徵,可資識別個人屬性之資料。包含生理特徵、行為特徵;生理特徵如指紋、掌紋、掌型、臉型、虹膜、聲音、靜脈等特徵;行為特徵如簽…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採集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對人員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設備。四、辨識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並運用生物或非生物辨識科技,對人員、車輛、物品等進行相關特徵識別之設備。五、門禁設備:指以電磁感…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護目的之必要限度。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量進出人員之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資料之敏感性及當事人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等因素,不得逾越戒護安全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禁止有廣泛性蒐…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集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及其他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處理前項以外機關員工、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蒐集前告知資料之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使用之範圍。
-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8條 …相關身分證件編號。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1條 …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21條 …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每次入出國查驗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前項規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之。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驗漁港。前項通航港口或查驗漁港所在地海岸巡防機關蒐集大陸船員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及身分查驗比對無誤後,將登輪證件或大通證資料掃描上傳大陸船員資訊管理系統建檔,供主管機關核對,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發識別證,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