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科技設備傳送」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2. 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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