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適當方式公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以適當方式公開:指參酌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進度,以書面、電磁紀錄、實體遺物或其他人類感官得以理解之方式,進行陳列、展示、播送、流通、交換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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