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
    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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