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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不」開頭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2條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
: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
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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