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勝任職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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