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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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漁期前十五日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禁止於北緯二十四度三十分至四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二度零分至六分間之海域(以下簡稱紅火心,如附圖)內作業。
  2. 行政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於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禁漁期間及其屆滿後十五日內,每航次進港卸貨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3. 行政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條第二項規定,捕獲鎖管未丟棄。七、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鯖鰺漁業禁漁期間進入紅火心作業。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鯖鰺混獲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或…
  4.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鯖鰺漁業:指漁船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鰺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業。二、鯖鰺漁船:指從事鯖鰺漁業之漁船,包括網船、燈船、運搬船。三、東北海區:指北緯二十四度以北之海域。四、蘇澳外海網具類漁具禁漁區:…
  5.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漁船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從事鯖鰺漁業: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前已經核准經營單船鯖鰺圍網、鯖鰺圍網、扒網漁業。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前經核准經營棒受網或焚寄網漁業,且已配備扒網及滾筒式揚網機之網船,其漁…
  6.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未經核准經營鯖鰺漁業之漁船,禁止攜帶以捕撈鯖鰺為對象之扒網、圍網漁具出港。
  7.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鯖鰺漁業之燈船、運搬船,禁止裝設扒網或圍網漁具設備。
  8.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9.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鯖鰺漁船從事鯖鰺漁業,每航次進港之漁獲物體長應符合下列規定,且混獲比率不得逾該航次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一、鯖魚:體長二十公分以上或每公斤十尾以下。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件二)。二、鰺魚:體長十七公分以上…
  10.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鯖鰺漁船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但未兼具運搬功能之燈船,免裝設。
  1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鯖鰺漁船禁止於下列期間,從事鯖鰺漁業作業:一、東北海區所有海域:(一)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二)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翌年正月十八日。二、東北海區北緯二十四度至二十六度之間海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1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鯖鰺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
  1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單船作業許可。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
  14.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每年度東北海區鯖鰺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料公告之。前項年度總容許漁獲量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鯖鰺漁業漁獲量達第一項總容許漁獲量百分之九十時,中央主管…
  15.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每年度東北海區鯖鰺漁業總容許漁獲量公告後,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之各鯖鰺漁船漁業人可捕撈配額量。前項各鯖鰺漁船之可捕撈配額,不得轉讓。鯖鰺漁船之捕撈鯖鰺漁獲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配額…
  16.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請,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得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俟處分執行完畢後,始得出港從事鯖鰺漁業。
  17.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於許可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8.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19.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漁業人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取得漁業執照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重新申請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一、漁業人變更。二、漁船滅失,取得汰建資格後,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
  20.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漁船者,漁業人重新申請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時,應同時檢附漁業執照正本、漁船及依規定應配備設備之照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兼營扒網漁業。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實地審查,符…
  2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之鯖鰺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前項鯖鰺漁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2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其他應遵行事項。前項作業規範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台灣鯖鰺漁業協會為之。
  2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未經核准經營鯖鰺漁業之漁船,從事鯖鰺之集魚、捕撈或漁獲轉載作業。二、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原核准之漁業。三、鯖鰺漁船違反第四條或第四條之一規定,於禁止作業區域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