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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5 頁-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3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提供所屬駐外機構工作人員之適當名義,以利派遣運用。二、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各類護照之製作、核發及註銷事項。三、提供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於駐在國遭遇緊急事件之必要協助。四、影…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2條 …酌當地人民生活水準、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鄰近相當之駐外機構擬訂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支給數額,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一項所定情報工作津貼,情報機關應先將所屬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港及…
-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7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2條 …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六、護照、簽證、文件證…
-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6條 …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駐外機構首長移交除造具前條一至八款清冊外,應併造具下列清冊:一、公務章戳清冊。二、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如訪華人士及曾受中華民國政府贈勛人士名單及相關資料等。三、電報密本及附表。四、護照、領事貨單及相關文件等…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電報本部核定。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駐外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駐外機構後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本部處理,倘有隱匿併予議…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駐外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後任首長。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細則辦理交代。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務…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院新聞局薦任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務合計滿一年。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領事館領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係以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為計算標準。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派用人員,除現職駐外機構派用人員外,尚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後依職期輪調等規定調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回部辦事派用人員。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同一職務,指駐外機構編制表所定官等職等相同之職務。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條 為明確規範駐外機構之組織架構,有效管理運用涉外資源,特訂定本通則。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2條 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3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4條 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