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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第4條 …項。五、所屬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六、國內外長期飛航計畫書之審核及傳遞事項。七、駕駛員地面報告之協調及傳遞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位,並應該單位之需求予以協助之服務。二十二、備用機場:指列於飛航計畫中以備擬降落機場不能降落而改降之機場。二十三、高度:指自平均海平面至空中某平面或某點或某目標物間之垂直距離。二十四、近場管制服務:指對離場或到場之管制飛…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9條 航空器應將有關飛航資料依飛航計畫格式提報飛航服務單位。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0條 執行下列各項飛航前,應提報飛航計畫:一、全部或其某一段需要航管服務之飛航。二、在指定區域內、進入指定區域或沿指定航線,為使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便於實施飛航情報、守助、搜尋及救護等業務之飛航,或其他區域內經飛航服務單位要求…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1條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2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一、航空器識別。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四、裝備。五、離場機場。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七、巡航空速。八、巡航空層。九、航路或航線。十…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3條 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4條 儀器飛航或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依第四十二條有任何改變時,及其他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有重大改變時,應儘速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 行政飛航規則 第35條 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凡提報飛航計畫之飛航,其飛航計畫涵蓋全部航程或涵蓋後段航程至目的地機場者,於降落後應派員、以無線電或經由資料鏈結,向降落機場之適當飛航服務單位作到達報告。飛航計畫僅為飛航中之一部分而未包…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0條 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要求其解釋時,應即提報理由。航空器在離場前因續航油量或其他因素可能修改目的地機場,應將修改之航路及目…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2條 …航之航空器除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外,欲改變飛航計畫內容,應向航管單位提出申請,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始可實施。如於緊急情況下因安全理由所採取之行動與現行飛航計畫相異,不及事先申請時,仍應將已採取之行動儘速提…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3條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偏離航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飛回原航跡。二、真空速變更:航空器在巡航中兩報告點間之平均真空速有差別或預計真空速與原飛航計畫所填者有百分之五以上增減時,應…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5條 請求改變飛航計畫時應提報下列資料:一、改變巡航空層:航空器識別、請求新巡航空層及其巡航空速、修正預計下一飛航情報區邊界時間。二、改變航線:(一)目的地不改變:航空器識別、飛航之規則、新航線之說明,包括自開始申請改變時之時…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6條 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航空器顯然不能依照現行飛航計畫於目視天氣情況下飛航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請求修改許可,俾航空器能繼續以目視天氣情況飛往目的地或備用機場,或飛離有關之管制空域。二、不能依前款獲得許可時,應繼續作目視天…
- 行政飛航規則 第50條 …定高度或最低之飛航高度取其較高者,經二十分鐘後,再依據填報之飛航計畫調整高度及空速。(二)在提供雷達服務之管制空域,保持最後指定之空速,並保持最後指定之高度或最低之飛航高度取其較高者,取下列時間最遲者,經七分鐘後,再依據…
- 行政飛航規則 第51條 …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五○○,俾獲得優先及減低與其他航空器之衝突。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3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儀器飛航時,其已填送飛航計畫者,應將改變之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未填送飛航計畫者應依第三十條之規定,提報飛航計畫至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在管制空域內飛航者,並應經航管單位許…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2條 …目視飛航時,應通知適當之航管單位取消其儀器飛航,並提報其現行飛航計畫。航空器儀器飛航時,如天氣轉為目視情況,並確知能繼續保持一較長時間之目視飛航,方可取消儀器飛航計畫。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7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儀器飛航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提供飛航計畫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作位置報告,並應守聽相關飛航服務單位無線電頻率,建立雙向通信。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條 …之帶動而藉由氣流通過旋翼時所產生之氣動力帶動之旋轉。七十四、飛航計畫:指向飛航業務單位提供有關航空器意欲飛航或部分飛航之特定資料。七十五、操作飛航計畫:指依氣象、航空器性能、油量需求、航路架構及其他操作限制等相關資料交互…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載合乎規定並繫牢。六、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七、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每一飛航均應備有操作飛航計畫,由機長認可後簽署;如情形許可,簽派員應併予簽署。該計畫之副本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業務代理人保存或置於起飛機場之管理機關。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或操作飛航計畫中規定航路上之最低飛航高度及目的地機場與備用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中,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時間少於六小時且目的地機場之天氣情況,於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內,符合目視天氣情況。二、目的地機場係一孤立區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9條 …飛航降落限度以下或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7條 …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二、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8條 …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標準溫度下,在目的地機場標高上空一千五百呎高度以待命空速飛航三十分鐘及應變油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9條 …機之飛機需備用機場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除應攜帶在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及進場、誤失進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下列油量:(一)飛抵備用機場所需之油量。(二)於標準溫度下,在備用機場上空一千五百呎高度以待命空速飛航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