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二節 飛航準備 第5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或處於高度軍事戒備狀態之空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