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期間」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9條 …檢驗秏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由檢驗機關處理之。
-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2條 …驗後,除因檢驗耗損者外,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處理之。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領回期間,指自發給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個月。但樣品保存期限未逾該期間者,依其保存期限。樣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領回樣品,應憑取樣憑單領取之。
-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5條 …單取回。但食品類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單取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檢驗機關處理。三、廠商於申請時未聲明退還殘餘樣品者,視為拋棄,由檢驗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