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9條 法規: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提供之樣品,除因檢驗秏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由檢驗機關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