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表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得陪同檢查。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查者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受檢查者拒絕或無法簽名或蓋章者,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載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