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維修」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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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條 …二)中登載之特殊情況、權利或限制。四、維修作業: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過程中,所進行單一或一連串之步驟,其執行結果可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條件可供適當執行檢定類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之設施:(一)具有適當之工作空間及區域,以供在維修或預防性維修期間,適當分隔及保護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對具有工作環境危害或敏…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1條 …之廠房、設施要求變更,其可能對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能力造成嚴重影響者,應於事前經民航局核准。維修廠於廠址、廠房或設施變更期間應遵守民航局訂定之特別要求或限制條件。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並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於執行工作時,裝備、工具及器材應置於工作現場且在維修廠管控下。維修廠應確保用來決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之所有測試及檢查裝備校驗至民航…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理人。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從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計畫、督導、施工及核准恢復可用作業。三、應有足夠經訓練或具有知識及工作經驗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器具、裝備及工具之人員,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內維修廠督導人員,應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檢定證。二、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督導人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工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二、熟悉各種檢驗裝備及目視檢查輔助工具之使用方法,以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維修廠應確保檢驗…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應用,以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二、確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熟悉使用之工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應用,以核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恢復可用。維修廠應確保第一…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0條 …其修訂時,亦同。維修廠人員訓練計畫應確保維修廠指定從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及檢驗工作之人員,能勝任所負責之工作。訓練計畫並應包括維修資源管理訓練,以提升工作人員間及與飛航組員之協調合作,減少人為因素造成之事故。維修廠應將每一…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得依核可之檢定類別委託支援廠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應確保未經本規則檢定合格之支援…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臨時運送器材、裝備及人員至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工作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工作係經民航局認定因其特殊情況下之需要執行者。二、該工作有重複性需求且其維修廠手冊內容包括在維修廠廠房以外…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維修廠於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託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停機線維修工作之程序。八、委託維修之程序應載明:(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之編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序及時程。(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其依合約委託之支援廠商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後之適航性。維修廠人員依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遵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維修廠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備妥並維持最新版之…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維修廠應在完成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檢驗工作後,始得核准其恢復可用。維修廠應證實該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已達適航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後,始得簽放: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9條 …准之能量表或營運規範內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能量表應以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者、型別或製造者指定之名稱條列識別,並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在檢定…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0條 …零組件為適航狀況。維修廠不得將航空產品委託支援廠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作業而僅執行恢復可用簽證。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並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之。二、應提供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維修簽放文件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對前二款所規定之紀錄、簽放文件自核准恢復可用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二年。四、前款之紀錄、簽…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條 …空器之適航性所從事之翻修、檢查、修理、改裝及更換零件,不包括預防性維修。二、預防性維修:指簡單之組裝作業、更換小標準零件及從事封存作業。三、修理:指將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依適用之適航標準及要求,回復…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3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應符合附件一規定。大修理、大改裝或預防性維修項目如附件二。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6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應於維護紀錄記載下列內容:一、所從事工作及其依據技術資料之說明。二、完工日期。三、從事該工作之人員姓名。四、工作完成且確認符合技術資料時,授權…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簽證為恢復可用:一、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完成相關維護紀錄之記載。二、從事航空器大修理、大改裝者,應依第六條規定填報…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修廠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時,在維護紀錄上作虛偽之填載或簽證。維護紀錄記載錯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正。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建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依原製造廠之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記載之方法、技術或實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執行工作。執行前項工作之人員應使用必要之工具…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1條 從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妥善執行及使用合格之材料,使其所維修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運作,等同於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前項所稱之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係指不影響其空氣動力功能、結…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2條 …使用人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改裝或配製,不得裝置未經妥善維修、不堪修復或經原製造廠或各國民航主管機關宣布為不合格之零件。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3條 …載情況下,視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及蓋板拆開。二、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4條 …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器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