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組織」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5 部 條文 4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1.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研究、規劃及推動。三、政黨、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與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四、政治檔案相關爭議事項之受理、諮詢及處理。五、還原歷史真相與政治檔案相關報…
  2.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3條 …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
  3.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
  4.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7.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2條 …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告取回…
  9.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1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1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1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1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4條 …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
  1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5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
  1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6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
  1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8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二、政黨或附隨組織於前款期間內取…
  1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
  1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0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2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1條 …所生之效果。五、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前項調查,發現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相關之資料者,得為複製、留存備份,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但其封存、攜去或留置之範…
  2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3條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2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4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2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5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
  2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6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2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7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三項所稱他人,指非屬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該條第一項規定財產之人。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追徵其價額,指移轉時之價格。
  2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2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2條 …),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