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機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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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4條 …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向鑑定機關辦理。但用戶申請時,應另檢附糾紛度量衡器所在轄區公用事業單位營業區處出具之二個月內勘查結果紀錄。前項勘查結果紀錄內容,應包含勘查日期、度量衡器基本資料(…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5條 鑑定機關受理鑑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鑑定費。前項申請,經鑑定機關審查符合者,應指定日期及時間,通知公用事業單位及用戶(以下簡稱雙方當事人)會同辦理拆換糾紛度量衡器;必要時鑑…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6條 依前條拆卸糾紛度量衡器後,鑑定機關人員應當場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會同人員簽名或蓋章:一、用戶及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二、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及器號。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及檢定合格印證狀態。四、度量衡器之計量讀…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7條 鑑定機關應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至鑑定測試地點會同辦理鑑定測試;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通知到場者,由鑑定機關逕為鑑定測試。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8條 鑑定機關辦理鑑定測試,應依各該度量衡器原檢定合格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版次,如各該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逾期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依現行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版次檢查規定測試,並依測試紀錄表製作紀錄,由會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依雙方…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9條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前項鑑定報告表示異議或要求重行鑑定測試。但鑑定報告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得於收…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10條 …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糾紛度量衡器及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向鑑定機關辦理;其鑑定測試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
- 行政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9條 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之鑑定,應依鑑定機關(構)之規定,繳納鑑定手續費。
- 行政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10條 …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8條 法院於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應命鑑定機關將鑑定結果送交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並由其進行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