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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四、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修理、解體過程中,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斷、切斷、加工之作業。五、電線、電纜製造過程中,從…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鉛合金:指鉛與鉛以外金屬之合金中,鉛佔該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者。二、鉛化合物:指氧化鉛類、氫氧化鉛、氯化鉛、碳酸鉛、矽酸鉛、硫酸鉛、鉻酸鉛、鈦酸鉛、硼酸鉛、砷酸鉛、硝酸鉛、醋酸鉛及硬脂酸鉛。三、…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7條 …碎作業採密閉形式者,不在此限。五、鑄造過程中,如有熔融之鉛或鉛合金從自動鑄造機中飛散之虞,應設置防止其飛散之設備。六、從事充填黏狀之鉛、鉛混存物之工作台或吊運已充填有上述物質之極板時,為避免黏狀之鉛掉落地面,應設置承受容…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8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斷及以動力從事切斷、加工或鉛快削鋼注鉛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暫時儲存鉛或鉛合金之切屑時,應設置儲存…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業場所設置利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囟,且以石灰覆蓋熔融之鉛或鉛合金之表面者。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7條 …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鉛作業,於第九條第一款製造過程中,其鉛或鉛合金之熔融或鑄造作業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者。五、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鉛作業,而具下列設備之一者:(一)直接連接於段燒爐或烘燒爐,將各該爐之鉛塵排出之密閉設備…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9條 …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一、作業場所熔融鉛或鉛合金之坩堝、爐等之容量,總計不滿五十公升,且於攝氏四百五十度以下之溫度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或鑄造。二、臨時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作業或從事該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