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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反滲透法 第5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2. 行政遊說法 第1條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3. 行政遊說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
  4. 行政遊說法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5. 行政遊說法 第6條 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6. 行政遊說法 第7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
  7. 行政遊說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8. 行政遊說法 第9條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9. 行政遊說法 第10條 …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10. 行政遊說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
  11. 行政遊說法 第12條 …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前項所定民意代表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民意代表之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二、民意代表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四…
  12. 行政遊說法 第13條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一、自然人:(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
  13. 行政遊說法 第1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14. 行政遊說法 第15條 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但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
  15. 行政遊說法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一、遊說者。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三、遊說之內容。
  16. 行政遊說法 第17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17. 行政遊說法 第18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
  18. 行政遊說法 第20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於遊說者登記遊說期間內,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時,應通知遊說者出席。
  19. 行政遊說法 第21條 …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20. 行政遊說法 第22條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21. 行政遊說法 第24條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2. 行政遊說法 第26條 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23. 行政遊說法 第27條 遊說者為非法人之團體時,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應對其代表人為之。
  24. 行政遊說法 第29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一、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二、前款情形以外者,由主管機關為之。監察院及主管機關…
  25.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遊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非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
  27.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遊說登記,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8.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本法第十四條受理遊說登記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登錄上網,並通知主管機關。
  29.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遊說登記經核准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並於通知書中載明進行遊說應注意事項。
  30.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