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第21條 法規:遊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