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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6條 …、交流及協調。四、農田水利相關財團法人業務之輔導及考核。五、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人事政策、人員甄試與人才組訓之研擬及規劃。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存儲運用等財務管理、非事業用土地資產使用、收益、處分制度之研擬、執行…
- 行政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成立水利小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應依灌溉設施管理、灌溉系統配水需求及行政管理相關因素,以每五十一公頃以上之面積,成立一水利小組。但有特殊地…
- 行政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小組長得隨時向灌溉管理組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供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並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機關備查。工作站得視需求召開小組長聯席會議,以工作站站長為主席,邀集相關小組長參加;小組長於…
- 行政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費、事務委辦費、保險費及其他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事項必要費用,由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 行政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 第2條 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一、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二、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為下列五類:一、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三、灌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四、一般…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處長以外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2條 …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依本章以甄試定其資格。前項甄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業務需求,統一舉辦。主管機關得將甄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格之一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處長到職前已進用者,或經第十六條甄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升任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人員,不得擔任財務、人力資源、主計及…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職務進用資格,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相關職務之服務年資,得以曾任農田水利會相關職務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7條 …進用資格者,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得予權理。二、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新進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進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進用資格者,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級進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升遷考核: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二、任現職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四、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五、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免遷調由處長核准調派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進用後發現者,撤銷其進用: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繼續進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給,分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前項人員薪給,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規定給與。其薪額折算月支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級核敘基準如下:一、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甄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二、副處長以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定曾任公務人員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擇下列規定之一比敘或提敘:(一)按其銓敘審定之官等及職等,…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8條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核准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進人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升等訓練。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前項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派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