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作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4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1.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8條 …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至少每三個月評估一次。游離輻射作業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實施暴露評估。
  2. 行政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10-2條 …員。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游離輻射作業或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監測計畫,雇主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留存備查…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一、高溫作業。二、噪音作業。三、游離輻射作業。四、異常氣壓作業。五、鉛作業。六、四烷基鉛作業。七、粉塵作業。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條 …年有效劑量可能大於一毫西弗,未達六毫西弗者,應定期或必要時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三、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可能大於六毫西弗,除應定期或必要時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外,並應執行個別人員偵測…
  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四、人…
  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影本、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輸出放射性物質另需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除污完成後,應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7-2條 …安計畫施行前,已設置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已許可之輻射作業,不符合前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並以一年為限。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
  11.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2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申辦、申報、查核及調查之程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2.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3條 …運作單位:指軍事機關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單位。
  13.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如下:一、國防部: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管理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執行。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14.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5條 …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許可或登記備查。並應於申辦及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證明文件時,副本陳報國防部列管。
  15.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6條 …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
  16.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7條 …,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軍備局中科院、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位。
  1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6條 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下列規定: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
  1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9條 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經雇主及設施經營者評估採取合理抑低措施後,其對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如無法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於輻射作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許可之條件內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每連續五年…
  1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0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2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2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2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應符合前條之規定。設施經營者得以下列兩款之一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前條之規定:一、依附表三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
  2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條 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十、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十一、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
  2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條 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應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游離輻射防護事項。
  2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7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第一項…
  2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8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其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造成之輻射強度與水中、空氣中及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前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2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0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前項場所劃分、管制、…
  2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
  2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4條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
  3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5條 …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監測代之。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監測之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