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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4條 …彙整表。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之供氣區域地圖三份。七、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八、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影本。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置之輸儲設備及其設施:一、儲氣設備。二、輸配氣設備。三、氣化設備。
-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事業設施用地適用土地法規之解釋及協調事項。(十一)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維護之查核及督導事項。(十二)其他瓦斯管理業務事項。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關聯且重要者,補助百分之三十五:(一)消防及安全設備。(二)輸儲設備機房或廠棚。(三)營運必要之電氣設備。(四)汙水處理系統。三、為維持石油設施基本功能運作者,補助百分之十五:(一)營業站屋。(二)場(庫)區。(三)其他…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6條 …關聯且重要者,補助百分之四十五:(一)消防及安全設備。(二)輸儲設備機房或廠棚。(三)營運必要之電氣設備。(四)汙水處理系統。三、為維持既存石油設施基本功能運作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一)營業站屋。(二)場(庫)區。(三…
- 行政電業法 第71-1條 …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低壓管線配送至用戶端之相關作業。六、維修作業:事業對於天然氣輸儲設備之維護作業。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七、表外管汰換作業:事業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之汰換相關作業。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11條 …管機關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屆滿三年。二、(售氣量變化率-輸儲設備淨值變化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百分點)≧百分之十五。前項第二款公式之各項指標;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售氣量變化率=(前一年度售氣量÷現行價格核定之配氣量-…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七、輸儲設備:指天然氣事業為供應天然氣所設置下列輸配及儲存設備:(一)儲氣設備:指儲存天然氣之設備,包括球型儲氣槽及管槽。(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條 …證明文件。二、廠區位址圖。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二、負責…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9條 …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二、敷設輸儲設備: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三、供氣營業申請: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辦理者,得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0條 …證明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供氣區域地圖三份。六、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七、供氣日期。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3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6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1條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2條 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備查:一、用戶名稱。二、最大尖峰日負載量。三、使用之輸儲設備。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第一項規定供氣者,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項目,不得交叉補貼。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後,有擴增或汰換主要輸儲設備者,應於完工後,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現有輸儲設備原始取得成本百分之三十五;其不足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公用天然氣事業變更實收資本額前,應提出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7條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0條 天然氣事業對其輸儲設備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該管主管機關查核。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及作業方式,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持全日正常供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能有效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並得…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2條 對前條第一項輸儲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8條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2條 …通知用戶。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5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8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前項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0條 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混合空氣者,準用第四條有關事業之組織型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有關事業之許可、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有關事業之設備安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