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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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條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
  2.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指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二十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所定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3.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六條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及超輕型載具活動以外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4.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客車,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六、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系統關閉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除前二款以外之事故。二十、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固定翼載具、動力滑翔機、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三角翼等航空器:(一)單一往復式發動機。(二)最大起飛重量不逾六百公…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條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
  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2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
  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3條 超輕型載具應經註冊,並經檢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後,始得飛航。但超輕型載具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從事之設計、製造、試飛活動,不在此限。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經學、術科測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
  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4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空域,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
  1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5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但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三、於日落後至…
  1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6條 操作超輕型載具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超輕型載具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將其超輕型載具交由他人操作者,…
  1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7條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
  1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8條 …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本文、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於超輕型載具準用之。
  1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08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1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0-1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因而致生飛航安全之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9-1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活動或廢止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從事活動。二、違反第…
  17.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型航空器︰指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不含超輕型載具。八十二、目視飛航通訊追蹤︰簡稱通訊追蹤,指飛航服務單位對目視飛航之小型航空器保持陸空通訊連絡,以利提供守助服務。八十三、區域航行:指容許航空器在參考…
  18.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章程草案。三、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證影本)。四、基本器材來源說明…
  19.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條 …容:一、應配置之專業人員及其資格。二、應設置之基本器材。三、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四、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五、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六、活動空域之範圍、…
  20.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4條 超輕型載具之引進,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使用計畫,內容包括原製造廠飛航手冊、超輕型載具規範與引進之用途、操作人訓練計畫及活動場地。二、原製造廠組裝或…
  21.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5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及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22.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6條 …納審查費,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冊。超輕型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人應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銷註冊:一、滅失。二、損壞致不能修復。三、報廢。四、永久停用。五、所有權移轉。…
  23.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7條 超輕型載具依其設計,分為固定翼載具、動力滑翔機、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三角翼五種類別(各類別之屬別如附件二)。
  24.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8條 超輕型載具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檢驗:一、飛航手冊。二、組裝或維護手冊及維護計畫。三、原製造廠之符合性證明文件或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關之證明…
  25.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9條 …專業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並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執行檢驗工作:一、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檢驗能力之活動團體。二、從事航空工業或其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試驗、驗證之機構,經國內或國外主…
  26.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0條 …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工作證(以下簡稱檢驗工作證,其應載明事項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驗工作:一、具有航空器維護、檢驗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有民航局審核認可之文件。二、具…
  27.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2條 超輕型載具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檢驗合格作成檢驗紀錄後,民航局依該檢驗紀錄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檢驗合格證,如附件四)。前項檢驗合格證及第十三條第一項換發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間,機…
  28.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3條 …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之檢驗紀錄。超輕型載具經改裝、遭受損壞應更換機身、引擎或於失竊、失蹤尋回後,其所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一、原檢驗合格證影本。…
  29.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6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應依其超輕型載具之組裝或維護手冊,執行及簽署各項檢查與維護紀錄;年度或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之定期維護檢查,應由活動團體之授權檢驗人員執行及簽署並記錄,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前項活動團體授權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條…
  30.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7條 非經取得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不得操作超輕型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