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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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3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依前項規…
  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條 …條之三所定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六、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指從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本條例施行前領有經濟部核發評鑑合格證明或本條例施行後獲經濟部推薦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七、在臺無住所境外…
  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3條 …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三、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四、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4.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7條 …糾正,或受處分或糾正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從事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並營業…
  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9條 …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免檢具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書件。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除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外,另應檢具經濟部所核發且於有效期限內之評鑑合格證…
  6.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3條 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取得核准之有效期限,與其領有經濟部核發評鑑合格證明或推薦文件之有效期限相同。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應於核准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始得繼續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
  7.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收取之代理收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
  8.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7-1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為客戶辦理墊付之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視為客戶之代理收付款項辦理相關作業;上開經核准機構收取境外機構移轉之代理收付款項,經專…
  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將第四條第一項服務之一部委託他人處理,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對於涉及第四條第一項服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一、收受以現金繳納之跨境…
  10.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涉及第四條第一項服務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