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與其經營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得分別獨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