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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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一)屬偽冒開戶者。(二)屬警示帳戶者。(三)屬衍生管制帳戶者。二、第二類:(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三…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尚未解除之警示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警示期限自每次通…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者,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銀行依前項辦理,…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5條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之申請: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