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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負責人: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中心)設立許可證書上所載之負責人。二、工作人員:指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擔任執行秘書…
  2.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前項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
  3.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負責人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負責人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
  4.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資料庫(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聘(僱)之情事。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一、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
  5.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7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發現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應認定而未經認定者,應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經前項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
  6.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8條 課後照顧中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除依本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一、負責人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由知悉之人…
  7.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
  8.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調查結果認定課後照顧班人員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調查後,認定之。前項調…
  9.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2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聘僱或派兼前: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不得聘僱或派兼。二、於在職期…
  10.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3條 …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前項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
  11.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
  12.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5條 …機關、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對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13.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6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處分。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所報資料錯誤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
  14.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15.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前項委託辦理,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受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委託人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
  16.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
  17.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或補助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設立課後照顧中心。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依本辦法規定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
  18.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費。二、情況特殊兒童:經學校評估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減免收費。三、一般兒童:依…
  19.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三、審議其他有…
  20.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立國民小學,或由公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私立課後照顧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私立國民小學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私立課後照顧中心,由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
  22.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命名及更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私立課後照顧班、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二、課後照顧班應冠以學校附設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
  23.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25.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申請停業或歇業時,並應敘明兒童之安置方式。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
  26.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原設立許可證書。二、變更項目及內容。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
  27.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
  28.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1條 課後照顧中心之服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平日服務:於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者。二、寒暑假服務:於寒暑假期間提供服務者。三、臨時服務: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需要提供服務者。
  29.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2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二、月費:支應人事成本。三、代辦費:支應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等費用。四、臨時服務費:支應臨時服務時間之相關費用。
  30.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3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於申請許可時,考量其營運成本,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收費項目與用途、中心規模及經營成本,核准其收費基準後,課後照顧中心始得依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