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6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處分。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所報資料錯誤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