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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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7條 …達觀測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八、衛星氣象及衛星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九、氣象衛星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十、資訊電腦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十一…
  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55條 …地球電臺及呼叫群之識別碼。四十、海岸地球電臺:為從事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地球電臺,位於某特定陸上固定點,以提供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鏈路。四十一、船舶地球電臺:指位於船舶上從事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四十二…
  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管理辦法辦理;如為衛星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3條 …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第一項建設涉及固定地球電臺部分,應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及其國際連外海纜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位元。前項有關海纜頻寬取得方式包…
  5.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有關規定辦理;如為衛星鏈路,其頻率核配及電臺架設許可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6.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六、衛星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八、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九、經營…
  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衛星通信業務包括下列二種: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衛星節目中繼業務或其他衛星電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
  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二、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代理在我國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1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公告之。主管機關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
  1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事業計畫書、財務能力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信型態。四、電信…
  12.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申請人應於第十四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
  13.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限制。
  14.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
  15.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
  1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1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1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衛星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規定辦理。
  1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
  2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2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
  22.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6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
  23.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7條 …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六)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