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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組織法 第15條 …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32條 …所有權之土地,其使用管理及移轉、繼承,均準用土地法及本法關於自耕農戶之規定。
  3.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4. 行政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2條 …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5. 行政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3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已加入農會之自耕農、佃農會員,現仍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得繼續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農業用地面積及第二項農業用地毗鄰規定之限制。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
  6. 行政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或佃農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持續維持其農會會員資格,並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前項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
  7. 行政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4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以農會自耕農資格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
  8. 行政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12條 …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業用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
  9. 行政農會法 第12條 …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一、自耕農。二、佃農。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
  10. 行政農會法 第15條 …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
  11. 行政農會法 第19條 …、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12.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前項僱用證明…
  13.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2條 …產。五、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受僱於自耕農、佃農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持續從事農業生產為業之雇農,最近四年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上,持有僱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及村、里長查證屬實…
  14.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3條 …事候選人,登記時應與下列會員資格一致: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佃農會員。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佃農會員。四、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耕農會員或佃農會員。五、前條第一項第五款:雇農會員。六、前條…
  1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7條 …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屬宜農、牧地者,其移轉之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
  16.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8條 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因都市計畫新訂、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已出租耕作、造林土地於續訂租約時,其續租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
  1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3條 …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18.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二、佃農委員五人。三、自耕農委員二人。四、地主委員二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其身分變更、因故不能擔任或不適任時,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
  19.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二、自耕農委員:耕作自有耕地之自耕農。三、地主委員: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之地主。前項第一款佃農委員及第三款地主委員,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
  20.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經遴聘後,分別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聘書。
  21.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1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2. 行政土地法 第6條 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23. 行政土地法 第3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制每一自耕農之耕地負債最高額,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24. 行政土地法 第35條 自耕農場之創設,另以法律定之。
  25. 行政土地法 第109條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6. 行政土地法 第114條 …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27. 行政土地法 第117條 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之權,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滿一年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
  28. 行政土地法 第129條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分左列二種。一、自耕農戶。二、農業生產合作社。前項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依法呈准登記,並由社員自任耕作者為限。
  29. 行政土地法 第130條 …墾地單位為限,每一農業合作社承領墾地單位之數,不得超過其所含自耕農戶之數。
  30. 行政土地法 第171條 前條累進起點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自住自耕地必需面積,參酌地價及當地經濟狀況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