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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3條 …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或職業訓練教育。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
  2.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0條 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依其辦理性質,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職業繼續教育應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其課程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
  3.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
  4.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2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前項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
  5.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3條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7.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8.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衡酌現有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課程,應以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前項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
  9.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5-1條 …情形之一,經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二、學校積欠教職…
  10.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以專班方式辦理。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得隨一般科、系附讀;其隨班附讀之該班總人數,以六十人為限。
  11.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學校辦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招生前擬訂開班計畫;開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班名稱及時間。二、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三、招生人數。四、教學科目名稱、內容及師資。五、教學場所。六、學習評量方式。七、…
  1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原則,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學習評量。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13.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明或證書:一、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上課至少五十分鐘;修習成績及格者,發給學習時數證明。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且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但有特殊原…
  14.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開班上課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職業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學校主管機關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成效優…
  15.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或未滿十五歲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得受僱從事工作之在職者或轉業者。
  16.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3條 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前項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一、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上課週數至少二星期。二、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
  17.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
  18.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作學校名稱…
  19.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6條 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課程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認可。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有變更之必要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擬具變更計畫,經學校主管…
  20.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8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需要,採多元評量方式。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
  2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9條 職業繼續教育學員修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職業訓練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發給學分證明。持有職業訓練機構學分證明者,得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入學後,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抵免學分。持有職業訓練機構學分證明者,得依學校、…
  2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0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收取學分費、雜費、代收代付費或代辦費;其收費基準,由職業訓練機構定之。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二、前…
  2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1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由其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前項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評鑑或訪視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書或證明:一、學程課程:至少取得一百五十學分;修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且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之在職者或轉業者;參加前條第一款學程課程者,並應具備累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前項參加者之工作經驗,應由學校依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課程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前項課程內容,以下列方式設計:一、學程課程:參採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部定專業科目與實習科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訂定。二、學分課程及學習時數課程:依職場所需之專…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檢具包括下列內容之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一、開班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規定之課程種類、辦理方式、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條件、招生人數、課程設計(包括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修業…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訂定學習評量基準;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依學生於合作機構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之紀錄,進行成績評量。前項成績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分課程及學習時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一、經學校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丙等(四等)以下。(二)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丁等…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學分或科目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