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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2條 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以下簡稱聘任人員)移撥者,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務聘任之。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等級之職務可資聘任時,得以較低等級之職務聘任之。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3條 移撥之聘任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標準支給。前項以外之移撥聘任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薪級得敘至原經核敘職務等級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二、學術研究費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4條 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一、任職滿二十…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之聘任人員,除準用(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應領之退休金或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領取之資遣給與外,其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之一個月期間內申請退休、資遣生效者,並…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7條 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8條 聘任人員合法續(借)住之宿舍,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於已廢止之事務管理規則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退休,現仍續住該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所定眷屬宿舍者,及於已廢止之事務管理規則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配…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9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其原經核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准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假別給假;其…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聘任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核作業。二、各機關考核作業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及其主管…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4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一、聘任人員:指經由漁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三、特約人員:指漁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前項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辦理。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情事外…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漁會…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漁會合意約定之…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參加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晉升聘任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前…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聘任人員由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經全國漁會辦理之訓練合格後晉升之。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項名冊評定之日前,不在此限。漁會進用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代理之總幹事,至該漁會新屆次理事會成立前…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9條 …辦理,並由漁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會通過: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漁會任職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二、…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0條 …,並設置專戶儲存。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退休金提繳率之規定辦理。漁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總幹事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者,該提繳金額應自第一項提撥之退休…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6條 …退後,於當年度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 行政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11條 漁會經其理事會決議,得指定其選、聘任人員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任期屆滿或本職異動時,即喪失其資格。依前項指定之漁會法人代表,應將執行職務之內容向理事會報告。
- 行政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13條 漁會指定選、聘任人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法人代表,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公司之董事與經理人。
- 行政漁會考核辦法 第3條 …。二、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聘任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三、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總幹事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者。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一、聘任人員:指經由農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三、特約人員:指農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1條 農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前項農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辦理。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外,…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農會…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取得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農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農會合意約定之…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參加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晉升聘任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前…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聘任人員由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全國農會辦理之訓練合格後晉升之。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2條 …項名冊評定之日前,不在此限。農會進用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辦理,並由農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會通過: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農會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農會任職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