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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役官兵,指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
  2.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3條 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以下分別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或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
  3.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義務役官兵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4.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5.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
  6.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7條 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一、因作戰之病傷致身心障礙者:(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
  7.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9條 義務役官兵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發給程序、核定與廢止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