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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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2條 …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量供作農業使用,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8條 …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化學物質運作費繳費人所屬工廠(場)及營業場所進行相關查核工作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繳費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繳費人所屬工廠(場)及營業場所進行相關查核工作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繳費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繳費人:指附表一及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製造者及輸入者。二、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經由化學反應生產者。三、直接產製原料:指可直接產製附表一應徵收土…
  5.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3條 …附表二。前項附表一所列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均含其異構物,繳費人應依表列之化學物質名稱申報。前項附表二所列廢棄物代碼如有變更,繳費人應依變更後之代碼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實際收支、場址調查、整治…
  6.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4條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以網…
  7.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5條 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成本百分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免徵比率。前項免徵比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由直接產製原料生產單一產品者:免…
  8.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6條 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率,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前,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率後扣抵費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率,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率得續予適用。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
  9.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7條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費率(元/公噸)×(1-免徵比率)。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
  10.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8條 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繳納整治費之結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依限期補足差額;溢繳者,退還其溢繳費額…
  11.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9條 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進、出口報單及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
  12.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
  13.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整治費: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惟仍須申報。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
  14.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繳費人未於第四條第一項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計利息;計息日數自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前項利息,以該季應繳整治費費額與其實繳費額之差額為計算基準,四捨五入至整…
  15.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人,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前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引取之水量直接供應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時,該公用事業或農田水利會為繳費人。公用事業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經中…
  16.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繳費金額(元)=取用水量(立方公尺)×費率(元/立方公尺)。前項所稱取用水量,於依水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者,為其逐月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之實用水…
  17.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繳費金額(元)=繳費人用水費(元)×附徵百分比(%)附徵百分比(%)=費率(元/立方公尺)/公用事業平均費用(元/立方公尺)公用事業平均費用(元/立方公尺)=…
  18.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
  19.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繳費金額不予計算。
  20.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其繳費通知單應載明水質水量保護區名稱、繳費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取用水量、用水標的、費率、繳費金額、繳費截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9條 …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二項繳費人之取用水量或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通知水權人、臨時使用權人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