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12條 繳費人未於第四條第一項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計利息;計息日數自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前項利息,以該季應繳整治費費額與其實繳費額之差額為計算基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