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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繳納整治費之結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依限期補足差額;溢繳者,退還其溢繳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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