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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業務之機構。三、經營公司:指大陸地區依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外派大陸船員提供臺灣地區近海或遠洋漁船勞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公司。四、近海漁船:指以臺灣…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仲介機構應與經營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前項勞務合作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漁船船主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用大陸船員職務及契約期限。二、大陸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三、應給付大陸船員工資額度與支付方式、…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仲介機構應遵守之事項及責任如下:一、履行與經營公司及與漁船船主簽訂之契約責任。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令仲介機構限期將大陸船員送返、大陸船員有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或因受傷、生病等情形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死亡時,應…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仲介機構未履行勞務合作契約中有關損害賠償與支付經營公司服務費及其他應給付義務,或其受委託之漁船船主未履行勞務契約中有關大陸船員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及其他應給付義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承受仲介機構之委託契約影本。承受仲介機構應與原僱用漁船船主及經營公司分別重新簽訂契約,並檢附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承受仲介業務及換發大陸船員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或依第三十七條…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仲介機構接受遠洋漁船船主委託僱用大陸船員,應於接獲經營公司提供大陸船員名單七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仲介機構與漁船船主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二、大陸船員名冊。三、海員證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公…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用戶基本資料,包括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登錄及保存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及通信紀錄資料。前項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於經營期間內須持續保存,通話紀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計畫。三、財務計畫。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個人經營之方式。三、其他相關事項。第一項第三款之財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