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營運管理 › 第二節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第23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用戶基本資料,包括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號等。如用戶之公司內部關係為其關係企業時,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檢具用戶名稱、地址及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