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混凝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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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2條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板、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2-1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等。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3條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應能在使用環境下承受各種規定載重,並滿足安全及適用性之需求。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4條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一、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及計算書。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4-1條 結構混凝土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作為施工之依據。施工圖說應載明事項於施工規範定之。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5條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前項紀錄之格式、簽認、查核、保存方式及年限,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7-1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及施工品質應符合設計規範及施工規範規定。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7-2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包括混凝土材料及結合混凝土使用之鋼材料或其他加勁材料。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材、拌和用水、摻料等。鋼材料包括鋼筋、鋼鍵、鋼骨等。結構混凝土材料品質檢驗及查驗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7-3條 結構混凝土施工品質之抽樣、檢驗、查驗、評定及認可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45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之儲存應能防止變質及摻入他物;變質或污損等以致無法達到施工規範要求者不得使用。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46條 結構混凝土之規定抗壓強度及試驗齡期應於設計時指定之。抗壓強度試體之取樣、製作及試驗於施工規範定之。鋼材料之種類、規格及規定強度應於設計時指定,其細節及試驗方式於施工規範定之。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51條 結構混凝土之施工,包括模板與其支撐、鋼筋排置、埋設物及接縫等之澆置前準備,與產製、輸送、澆置、養護及拆模等規定於施工規範定之。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4-1條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得採強度設計法、工作應力設計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設計法。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應承受依本編第一章規定之各種載重、地震力及風力,尚應考慮使用環境之其他規定作用力。設計載重為前項各種載重及各力之組合,應符合所採用設計方法及設計規範規定。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1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應依設計規範規定設計,使構材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設計載重。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2條 結構混凝土分析時,應考慮其使用需求、採用之結構系統、整體之穩定性、非結構構材之影響、施工方法及順序等。結構分析所用之分析方法及假設於設計規範定之。構體或構件之模型試驗結果可供結構分析參考。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3條 結構混凝土設計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中梁、柱、板、牆及基礎等構件與其接頭所承受之撓曲力、軸力、剪力、扭力等及其間力之傳遞,並考慮彎矩調整、撓度控制與裂紋控制,與構件之相互關係及施工可行性;其設計於設計規範定之。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75-4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設計,應使其充分發揮設定之功能,並考慮下列規定:一、構件之特性:構件之有效深度、寬度、橫支撐間距、T型梁、柵板、深梁效應等。二、鋼筋之配置:主筋與橫向鋼筋之配置、間距、彎折、彎鉤、保護層、鋼筋量限制及有關鋼…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07條 結構混凝土建築物之耐震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章第五節之規定。結構混凝土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其構材應符合本節規定。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08條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3條 強度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之構材依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加諸於該構材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3-1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之設計載重應考慮載重因數及載重組合。載重應依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載重因數及載重組合於設計規範定之。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4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之設計強度應考慮強度折減,強度折減於設計規範定之。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9-1條 工作應力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構材在依第四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不超過材料之容許應力。工作應力設計法不適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40-2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於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之計算於設計規範定之。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41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材料容許應力於設計規範定之。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41-2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軸力、剪力與扭力,或其與撓曲併合之力之容許值於設計規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