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基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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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 …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經營第一項第三…
  2.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7條 …、廢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9條 …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國外移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
  4.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所稱移民基金,指移居國針對以投資方式而取得該國之居留資格者所定之投資計畫、方案或基金。
  5.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15條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6.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其辦理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一、移民基金發行公司或移民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證明影本、移居國政府公告或核准之文件影本。二、雙方合作契約或授權證明文件影本…
  7.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26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報請移民署備查。
  8.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第27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其內容有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9.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3條 …民業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二、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前項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二、曾任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