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入經營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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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而仍保留原使用電話號碼之用戶。五、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經營者。六、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經營者。七、集中式資料庫:指第七章所定集…
  2.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國際網路執行者:國際網路。二、技術上無法由國際網路執行者:由移入經營者與移出經營者或與原獲本會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協商之。前項第二款由經營者間協商之部分,依下列各款規定原則處理:一、技術上可達成者:由執行第一項發信網路應…
  5.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用戶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應向移入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書一式二份,除有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外,該申請書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退租。二、移入經營者應保存第一款申請書至少六個月,供移出經營者查詢或本會查…
  6.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收到資料時,無償立即向移入經營者確認,並於收到移入經營者之通報後一小時內,更新其攜碼用戶資料庫,及完成其他必要之路由資訊設定。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移入經營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或依第十…
  7.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8.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電信事業。五、集中式資料庫:指第四章第…
  9.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移入經營者應依攜碼用戶所提申請書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該申請書為契約之一部並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終止服務契約。二、移入經營者應與攜碼用戶協調訂定預定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三、移入經營…
  10.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際非語音通信服務之路由資訊時,第一項路由資訊之提供及費用,由移入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或第三方協商之。
  11.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12.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用戶號碼時,移入經營者應於該用戶之終止使用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用戶號碼歸還原獲核配之經營者,並通報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但原獲核配之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用戶號碼已無獲核配之電信事業時,移入經營者應…
  13.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9條 …管理辦法之規定為用戶攜出之經營者,得分別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移入經營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前項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之收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轉售電信服務或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以該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移出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