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第2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