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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二、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三、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直轄市、縣(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四、以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服務對象之相關團體。五、其他住宅租賃…
  3.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2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
  5.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前,向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者,應於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登記前,依前項規定繳…
  7.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3條 …計算基準日。二、經營代管業務者,以每一營業處所簽訂之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件數計算。三、經營包租業務者,以每一營業處所簽訂之包租及轉租租賃契約件數計算。四、前二款契約,應於計算基準日時,契約關係仍存續或契約關係消滅未滿三個…
  8.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一、每設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十五萬元。二、每一營業處所之經營規模,達二百五十件者,增繳新臺幣十萬元;逾二百五十件者,每逾一百件,再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9.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為之。但總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前項金融機構之保證函,應承諾就其擔保部分,無條件代為賠償,並不得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
  10.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向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全部營業處所清冊。
  11.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四條規定數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二、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
  12.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8條 全國聯合會受理前二條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案件,應就其檢附之全部營業處所清冊、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核對應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函請該租賃住宅服務業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
  13.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9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全國聯合會通知補繳營業保證金後,逾一個月仍未補足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處罰:一、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應增繳營業保證金。…
  14.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三、第八條第一項規…
  15.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二、營業處所裁撤證明文件或經營規模縮減前後對照表。三、第八條第一…
  16.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8.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國聯合會應於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銀行開設專戶,戶名為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租賃住宅服務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
  19.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三人至五人。二、專家學者二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四、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出租人團體代表一人。五、依本條例第十五條…
  20.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21.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規定供代為賠償使用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退還租賃住宅服務業外,不得動支。
  22.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如下:一、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與市場趨勢資訊之蒐集、分析、統計及研究事項。二、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政策、法令、制度之宣導及研究建議事項。三、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教育訓練及優…
  23.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被害人取得對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受僱人之執行名義或由本會調處經決議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通知或本會決議後十五日內償付被害人。前項支付金額應以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限,除以繳存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外,…
  24.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部分提供擔保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
  25.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繳存證明文件移轉至全國聯合會。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原領有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26. 行政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28. 行政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3條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四、協助…
  29. 行政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30. 行政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