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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2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千分之五支應。
  3.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3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以依本條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主管機關主辦單位、登記機關及其他協助機關(單位)之在事人員為對象。
  4.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4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地政、民政、戶政、稅捐及其他協助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機關(單位)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執行情形決定之。前項會議應於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
  5.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5條 受分配機關(單位)於核發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予第三條人員時,應以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輕重為基準,並審酌下列情狀為獎金高低之參據:一、擔任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職務。二、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三、辦理祭…
  6.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6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及核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7.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以下簡稱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存管者。二、保管處所…
  9.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5條 …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二、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如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不予發還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保證金存入專戶情形者,並應記載其金額。三、保管款儲存日期。
  10.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6條 …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二、保管原因及事實。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四、專戶名稱。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字號。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1.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如有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規定不予發還保證金予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不予發還之保證金依下列原則於專戶…
  1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0條 …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通知,並將辦竣囑託登記國有土地清冊送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所。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價金之審查、公告、通知及領取程序,準用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14.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5條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屬之代為標售,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15.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16.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2條 …、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
  17.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二、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三、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
  18.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
  19.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20.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
  21.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7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22.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二、沿革。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派下全員系統表。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六、派下現員名冊。七、原始規約。但無…
  23.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9條 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24.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0條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
  25.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1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
  26.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2條 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
  27.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4條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28.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5條 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29.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6條 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
  30.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7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