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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司法院秘書長。七、研究法官: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法官。
  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3條 …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七、研究法官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其年資應予扣除。
  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日前先行投票。先行投票程序比照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期…
  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2條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就符…
  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或機關,指受評人實際辦理審判、行政事務或任研究法官之法院或機關。
  7.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3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